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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利 · 評論

《婦女和女性公民權利宣言》:讓普遍權利中的排除現形

摘要

奧朗普・德・古日於1791年仿寫革命時期的權利文本,逐條追問女性為何被排除於公民身分、公共發言與法律平等之外。

FemRes / 179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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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解析

奧朗普・德・古日的《婦女和女性公民權利宣言》於1791年9月5日發表。它反轉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的結構:如果革命宣稱權利屬於普遍的人,為什麼政治實踐中的「公民」仍主要指向男性?德・古日不是在文本之外抽象要求納入,而是借用革命已建立的法律語句,讓排除本身顯現。序言、十七條正文與結語構成形式上的質詢:被稱為自然、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否也適用於女性?

這並非將「女人」簡單填進一個中性的空格。第一條把女性與男性並列為自由且權利平等的人;第六條追問女性為何不能參與法律制定,也不能平等進入公共職位。第十條把權利與代價並置:女性既可能因觀點被送上斷頭臺,也就應該能登上講壇發言。第十一條則從公開表達轉向親子關係,指出女性公開承認母職與子女身分時,承受不同於男性的法律風險。宣言把政治代表權、言論自由、財產、稅收與家庭法連在一起,說明所謂私人生活並不在公民制度之外。

文章最有力之處,在於它把女性遭排除呈現為革命原則內部的矛盾,而非女性尚未準備好參與政治的證明。第十三至十五條繼續追問公共負擔與公共權力:既然女性承擔稅收與社會勞動,為何不能要求公共職位、參與制定規則、追究政府責任?不過,這是介入革命辯論的政治寫作,不是已通過的憲法或完整制度方案。它使用當時的公民與財產權語言,也仍處在革命法國的階級、殖民與種族秩序中;不應把它說成已解決所有女性差異的普遍綱領。關於革命法國及其殖民地的研究提醒我們,性別平等的論辯不能脫離種族化的公民邊界。

閱讀時可以留意形式本身:重寫一份熟悉的權利文本,如何迫使讀者看見「普遍」由誰定義,又是誰被排除在定義之外?可與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1792年的《女權辯護》並讀:兩者都挑戰女性被排除於理性、公民身分與教育之外,但論證方式和政治脈絡並不相同。與索爾・胡安娜的回信並讀,則能看到另一種跨時代策略:當平等權利的公共語言尚未形成時,女性如何在宗教權威之內爭取知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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