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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獲得司法救濟:CEDAW第33號建議

摘要

第33號建議把司法正義拆成六項相互關聯的條件,追問費用、距離、照顧負擔與性別成見怎樣阻止女性實際使用權利。

FemRes /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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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解析

法律寫著平等,並不意味著每個人都能把遭遇帶進司法程序。CEDAW第33號一般性建議於2015年8月3日公佈,討論女性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它把問題從「有沒有法院」擴展到一條完整路徑:權利能否提出、服務是否存在、當事人能否接近,以及結果是否真正回應傷害。

六項條件缺一不可

建議列出可訴性、可提供性、可及性、優良品質、救濟措施和問責六項相互關聯的要求。法院數量增加,若沒有法律援助、交通、翻譯或照顧安排,仍可能只便利有錢且有時間的人。獲得一紙判決,也不等於補償或保護已經落實。

性別成見會在這條路徑的多個位置發揮作用:某種受害者才被認為可信,家庭中的傷害被要求私下解決,或一個人的性經歷被用來取代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問題不只是個別工作人員態度不好,而是哪些規則把這些想象寫進證據評價與程序安排。

不能以便捷為名取消責任

承認多元法律與社群解決機制,不等於所有非正式調解都更尊重女性。應當問當事人能否自由參與、拒絕安排和繼續獲得正式救濟。對安全和權力不對稱的忽視,可能讓「減少衝突」變成讓較弱的一方接受既有關係。

這是一份條約機構的解釋性建議,不是針對某個案件的判決,也不能替代特定地區的法律程序。與《繪製邊緣》並讀,可以檢驗一個入口是否仍將多重處境的人排除;第35號建議則把性別暴力的國家責任補上。司法可及性應以人能否使用並落實權利衡量,而不只以機構是否開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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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追蹤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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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2017年7月26日

性別暴力與國家責任:CEDAW第35號建議

UN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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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2011年5月11日

伊斯坦堡公約:懲罰之外的責任

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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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1900年1月

美國的私刑

Ida B. We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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