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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酬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00號

摘要

第100號公約要求同值工作獲得不基於性別歧視的報酬,涵蓋工資與附加給付,也讓不同職業的價值評定成為平等問題。

FemRes / 195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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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解析

第100號公約把女性勞動的報酬放進制度評價,借同值工作與集體協商,追問誰有權決定工作的價值。

1951年《同酬公約》的關鍵不只是同一個職位發同樣工資,而是「同值工作」的報酬不得因性別而受到歧視。這個差別使女性集中的職業如何被定價,也進入平等討論,而不只比較同辦公室裡的男女。

第1條將報酬定義為基本或最低工資,以及僱主因就業關係直接、間接支付的現金或實物附加給付。若只看底薪,不看補貼或其他待遇,表面一致的薪資仍可能隱藏差距。條文因此先改變比較的對象,再談執行。

第3條提出以實際工作為基礎的客觀職位評價,同時承認經過這種評價、與性別無關的工作差異可以對應不同報酬。這既不是要求所有工作一律同薪,也不能讓「客觀」成為不可質疑的標籤:哪些技能、責任、體力與照顧勞動被納入價值,評價本身仍需審視。

第2、4條允許法律、工資決定機制、集體協議等實施路徑,並要求與僱主及勞動者組織合作。規範並不證明各地已經做到平等;批准、國內落實與當事人能否獲得救濟是不同層次。未進入有薪僱傭關係的家務勞動,也不會僅因公約文字就自動獲得工資。

母職招募懲罰研究提示,差距可能在起薪建議和就業入口就形成;第111號就業歧視公約則把職業培訓、機會和勞動條件納入更寬的框架。兩者有助於避免把薪資公平縮成最後一張工資單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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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追蹤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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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1958年6月25日

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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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2008年12月5日

女性移工:CEDAW第26號一般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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