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正义 · 评论
欧洲残障女性与女孩权利第二宣言
EDF的2011宣言把法律行为能力、社区生活、性与生育权及运动领导联系起来,也暴露了支持与替代决定的张力。
文章解析
保护可以提供安全,也可能成为剥夺决定权的理由。欧洲残障论坛的《欧盟残障女性与女孩权利第二宣言》把这一矛盾带入女性权利与残障政治的交界。它由EDF妇女委员会提议,于2011年5月28—29日在布达佩斯大会通过,并获欧洲妇女游说团体支持。作为行动者与政策制定者工具包,文本要求在残障政策中看见性别,在性别政策中看见残障,而不是把残障女性安排在两套运动的边缘。
第5.2—5.4节把法律行为能力具体化:女性应能够决定关系、生育、财产与经济事务,并获得作决定所需的支持。支持的必要性不意味着决定权理所当然属于家人、专家或服务机构。信息如何表达、谁来协助、如何质疑协助者,都属于权利的条件。把一个人说成需要帮助,与证明她没有意愿,是完全不同的判断。
社区生活不是更换机构地址
第7节要求加快离开隔离机构的过程,提供可负担、可接受的社区支持与个人助理,并保障选择居所和共同生活者的自由。这样的独立生活不是一个人完成所有事情,而是在接受协助时仍能控制生活。第7.7—7.8节因此同时要求独立监督,以及残障女性通过代表组织参与服务建议与品质控制。服务存在并不自动证明服务尊重使用者。
性与生育章节把主体性推进到经常以保护之名被封闭的领域。第8.2—8.4节反对把残障女性视为无性者,承认愉悦、信息与不受强迫的性关系。第8.7—8.8节指出,家人对怀孕与照护的恐惧可能转化为对隐私和生育的控制,并反对强迫绝育及强迫堕胎。问题不能只被写成远离危险:当事人也有选择关系、获得知识与拒绝他人干预的权利。
母职同样不应成为要求女性先证明自己不需要支持的考试。第5.11节反对仅因残障而将母亲与子女分离,第8.14—8.18节讨论育儿支持、服务与休假。将这些条款与社区生活一起读,可以看见所谓能力并非孤立的身体指标:服务是否可得、生活环境是否可进入、他人是否承认母亲的决定,都影响实际条件。获得支持不应被转化为不配作决定的证据。
宣言内部也有未解决的边界
这份历史文本并非没有矛盾。第8.9—8.10节在反对违背意愿的医疗行为时,仍使用无法给予同意、司法批准及父母或代表者同意的表述。它要求尊重女性的意愿,却又为代行同意保留语言空间。这与第5节支持本人决定的方向之间存在张力,不能用宣言整体倡导权利来掩盖。它适合用来追问谁判断一个人不能同意、沟通支持是否已经充分,以及谁能挑战这种判断;不能将旧条款直接当作现行医疗或法律操作指南。
第14节把权力问题转向运动内部,要求残障女性在妇女组织与残障组织中成为政治行动者,并支持由她们领导的团体。照护者和母亲可以提出重要经验,但不能因此自动代表所有残障女性。谁提出问题、管理组织、决定资源与发言顺序,关系到文本中的主体性是否也存在于倡议过程。
Leah Lakshmi Piepzna-Samarasinha的《照护工作:梦想残障正义》把互相依赖与社群支持带入日常实践,可与此处的个人助理、社区生活和控制权比较。Helen Meekosha的去殖民残障研究则提醒,欧洲政策体系中的工具并不能直接代表全球处境。两条配读同时保留一个要求:支持应扩展当事人的选择,而不是以帮助之名接管她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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