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 · 评论
同酬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
摘要
第100号公约要求同值工作获得不基于性别歧视的报酬,涵盖工资与附加给付,也让不同职业的价值评定成为平等问题。
FemRes / 195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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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解析
第100号公约把女性劳动的报酬放进制度评价,借同值工作与集体协商,追问谁有权决定工作的价值。
1951年《同酬公约》的关键不只是同一个岗位发同样工资,而是“同值工作”的报酬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这个差别使女性集中的职业如何被定价,也进入平等讨论,而不只比较同办公室里的男女。
第1条将报酬定义为基本或最低工资,以及雇主因就业关系直接、间接支付的现金或实物附加给付。若只看底薪,不看补贴或其他待遇,表面一致的薪资仍可能隐藏差距。条文因此先改变比较的对象,再谈执行。
第3条提出以实际工作为基础的客观岗位评价,同时承认经过这种评价、与性别无关的工作差异可以对应不同报酬。这既不是要求所有工作一律同薪,也不能让“客观”成为不可质疑的标签:哪些技能、责任、体力与照顾劳动被纳入价值,评价本身仍需审视。
第2、4条允许法律、工资决定机制、集体协议等实施路径,并要求与雇主及劳动者组织合作。规范并不证明各地已经做到平等;批准、国内落实与当事人能否获得救济是不同层次。未进入有薪雇佣关系的家务劳动,也不会仅因公约文字就自动获得工资。
母职招聘惩罚研究提示,差距可能在起薪建议和就业入口就形成;第111号就业歧视公约则把职业培训、机会和劳动条件纳入更宽的框架。两者有助于避免把薪资公平缩成最后一张工资单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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