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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责任劳动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56号
1981年公约把家庭责任视为所有性别劳动者的就业条件问题,通过公共设施、培训和解雇保护,挑战没有照护责任的标准劳动者形象。
文章解析
第156号公约把家庭照护与劳动平等联系起来,要求公共制度支持男女分担责任,而非把女性当成标准劳动者的例外。 一个随时可加班、不被家庭事务打断的劳动者,是否才算正常劳动者?国际劳工组织第156号公约把这个默认标准打开。公约于1981年6月23日通过,将家庭责任与平等就业连接起来;通过日期不同于其后生效的日期。
家庭责任不是女性的个人例外
公约同时针对男性和女性劳动者,涵盖对受扶养子女以及其他需要照护的近亲的责任。它不把照护只理解为母婴关系,也不要求女性单独请求雇主给予体谅。
核心是让家庭责任不妨碍进入、参与和继续就业,不使人被迫在家庭与职业之间作不公平的选择。培训、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社区规划及照护服务设施,都成为实现平等的条件。服务安排因此不只是家庭福利,也是就业制度的一部分。
解雇保护之外,还需要什么
公约明确,家庭责任本身不能成为有效的终止雇佣理由。这个界线有意义,但不等于所有排班、收入或照护冲突都已得到解决。权利如何在国家政策、集体协商和工作场所落实,需要具体制度承接。
这是一项国际劳动标准,不会自动让所有地方的每个劳动者取得相同福利。其就业框架也留下对无偿照护者、非正规劳动和其他家庭形式的进一步问题。不能把“男女都适用”当成性别分工已经平等。
与弗雷泽关于家庭工资之后的讨论对读,可以检验劳动者模型是否仍以没有照护责任的人为中心;第183号生育保护公约则补充怀孕、生育与哺乳的特定保障。一般的照护责任与特定的身体需要,可以同时获得制度承认。
原题:Workers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Convention, 1981 (No.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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