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暴力 · 评论
伊斯坦布尔公约:惩罚之外的责任
《伊斯坦布尔公约》把预防、支持、追诉与公共资源连在一起,将制度应承担的责任放进反暴力问题的中心。
文章解析
在问一个人为什么没有报案之前,制度应先做到什么?《伊斯坦布尔公约》使这样的追问成为可能。欧洲委员会第210号条约把预防、保护、追诉与协调政策放在同一框架中。本条目所列为《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的法语作准文本;2011年5月11日是开放签署日期,并非某一国家法律改变的日期。制定公约的欧洲委员会不同于欧盟。
保护包括日常生活的条件
第3条把针对女性的暴力界定为公共或私人生活中的身体、性、心理和经济伤害;家庭暴力包括前任或现任伴侣关系,并不要求共同居住。这挑战了两种缩减:暴力只有看得见的伤口,以及亲密关系可以把暴力排除在公共责任之外。第5条则要求国家就非国家行为者实施的暴力履行预防、调查、惩罚与补救的尽职义务。
制度回应不止于刑罚。第8条涉及财力与人力资源,第20、22条涉及一般和专业支持。法律与心理协助、经济援助、住房、教育及就业可及性,都属于框架的一部分。离开暴力可能意味着重组整套生计;一项权利若须以失去居所或收入为代价,即使法律写得清楚,也很难行使。
第18条第4款尤其关键:提供服务,不得以受害者愿意提起诉讼或出庭作证为前提。支持由此与配合追诉的测试分开。第18条第3款同时要求重视经济独立,避免二次伤害。如果回应方式充满怀疑、羞辱,或反复增加求助者负担,制度本身也会造成进一步伤害。
这一区分不意味着放弃刑事问责,而是说,一个人不应通过某一种规定好的程序选择来换取支持。公约本身也不能说明某处庇护所、法律服务或补助实际有多容易获得。服务是否存在、如何协调、资源是否充足,需要另行检查。第4条的不歧视框架包括残障、移民身份、性取向与性别认同,使不平等的使用条件进入检查范围。
同意、证据与制度问责
第36条要求将故意实施的未经同意的性行为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同意必须出于自由意志、自愿作出,结合周围情境判断;前任或现任配偶、伴侣之间的行为也包括在内。关系本身不是长期有效的同意。第48条另外禁止对公约涵盖的暴力强制采用包括调解与和解在内的替代争议解决程序。其要点是禁止强制,不能改写成一概禁止自愿对话或所有形式的调解。
第11条把定期收集分类统计、开展研究,与努力进行人口调查联系起来。警方记录显示哪些事情进入了特定机构;调查则可以询问从未报案的经历,两者回答不同问题。报案记录增加,不能单独证明暴力变多或保护变好;官方计数低,也不能证明安全。证据怎样产生,本身属于制度问责。
公约第66条还设立GREVIO监督机制。它监督实施情况,不是审理个人刑案的法院。签署条约、接受义务和履行义务是不同步骤;当前参与情况、保留与国内程序,需要按具体国家检查。文本提供的是追问制度的标准,不是证明标准已在各地变为生活现实。
法国Virage性暴力研究可用于具体理解人口调查,以及询问行为而非先要求受访者命名的重要性。2015年Ni Una Menos宣言则从阿根廷运动现场提出相近问题:缺少住房、预算和协调回应,形式权利有何用途?它们属于不同政治与法律环境,不能互换,也不证明存在直接影响。配读有助于同时检查制度提供了什么,以及它惩罚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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