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Q+ · 评论
日惹原则(2007)
摘要
《日惹原则》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重读既有人权义务,连接法律承认、医疗自主与家庭,并需要和2017年的补充原则区分。
FemRes / 2007年3月
01
文章解析
获得身份证件、接受医疗和维持家庭,为什么常以符合某一种性别为条件?2007年3月公布的《日惹原则》由国际人权专家制定,依据既有人权法讨论性取向与性别认同。它不是联合国另行缔结的新条约,也不能直接证明各国已经落实文件中的要求。
承认不应以身体改造换取
第3项原则将法律面前的人格承认与性别认同相连,反对把手术、绝育或激素治疗设为法律承认的先决条件。这个区分切断一种交换:一个人不应先承受自己不需要的医疗,才被允许在日常制度中存在。
第18项关注免受医疗侵害的保护,并反对仅凭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把人视为病人。不能因此把需要的医疗也取消;身体自主既包括拒绝非自愿处置,也包括获得合适支持。关于家庭的第24项原则,则挑战只有一种伴侣和亲属形式才值得保护的假设。
原则如何走入制度
文件提供检验规则的语言,不是所有场景的单一答案。法律文字的改变仍需要与费用、行政裁量、歧视及服务可及性一起检查。2006年的专家会议、2007年的原则发布和2017年的“日惹原则加十”是不同节点,不能将后来的全部表述倒置到这份文本。
小山惠美的跨性别女性主义宣言使身体自主与女性主义联盟互相发问;《跨性别照护》则将承认推进到日常支持关系。尊严不应止于证件被改对,还应体现在一个人无需不断证明自己才配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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