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正義 · 評論
殘疾婦女和女童:第3號一般性意見
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把性別與殘障政策的相互遺漏連接起來,強調法律能力、知情同意、免受暴力和實質參與,拒絕以保護替代自主。
文章解析
第3號一般性意見把殘疾女性的身體自主、公共參與與制度性歧視聯繫起來,要求保護不得取代她們決定生活的權力。 性別政策可以預設女人沒有殘障,殘障政策也可以預設服務對象沒有性別。殘疾人權利委員會第3號一般性意見正面處理這種相互遺漏。它解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六條的義務,正式分發日期為2016年11月25日。
交叉歧視不是簡單加法
文件區分多重歧視與交叉歧視,要求看見性別、殘障及其他社會位置如何形成不能被分別處理的處境。例如,服務設施即使原則上對婦女開放,如果溝通形式、交通或同意程序排除某些殘疾婦女,名義上的平等仍可能無法使用。
一般性意見把法律能力、性與生殖健康、教育、暴力防治及參與公共事務連接起來。殘疾婦女不是只需要照顧的對象;她們也應決定自己是否接受醫療、如何建立關係,以及哪些服務真正符合需要。支持作出決定,與由監護人或機構代替本人決定,並不是同一件事。
保護不能成為另一種控制
把所有殘疾婦女都說成天生脆弱,可能為隔離、強制干預或剝奪選擇提供理由。文件對強迫絕育等實踐的批判,要求把安全與身體自主一起考慮。參與也不只是徵求一次意見,而涉及組織代表、可及的資訊和政策過程中的實際影響。
這是一份權利義務的解釋文件,不是某國已實現這些要求的證明,也不能代替具體爭議中的現行程序。對差異的承認應當改善支持,而不是把所有人的需要歸為一種經驗。
與殘障正義十原則對讀,可以比較條約監督語言與運動中的互依、集體可及性;津巴布韋殘疾女性生育經驗研究則把自主權落實到具體醫療與家庭關係。兩者都追問:所謂為一個人好,是否讓她更能表達和實現自己的決定?
原題:General comment No. 3 (2016) on women and girls with dis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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