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Q+ · 評論
日惹原則(2007)
摘要
《日惹原則》以性取向和性別認同重讀既有人權義務,連結法律承認、醫療自主與家庭,並需要和2017年的補充原則區分。
FemRes / 2007年3月
01
文章解析
獲得身分證件、接受醫療和維持家庭,為什麼常以符合某一種性別為條件?2007年3月公佈的《日惹原則》由國際人權專家制定,依據既有人權法討論性取向與性別認同。它不是聯合國另行締結的新條約,也不能直接證明各國已經落實文件中的要求。
承認不應以身體改造換取
第3項原則將法律面前的人格承認與性別認同相連,反對把手術、絕育或荷爾蒙治療設為法律承認的先決條件。這個區分切斷一種交換:一個人不應先承受自己不需要的醫療,才被允許在日常制度中存在。
第18項關注免受醫療侵害的保護,並反對僅憑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把人視為病人。不能因此把需要的醫療也取消;身體自主既包括拒絕非自願處置,也包括獲得合適支援。關於家庭的第24項原則,則挑戰只有一種伴侶和親屬形式才值得保護的假設。
原則如何走入制度
文件提供檢驗規則的語言,不是所有場景的單一答案。法律文字的改變仍需要與費用、行政裁量、歧視及服務可及性一起檢查。2006年的專家會議、2007年的原則釋出和2017年的「日惹原則加十」是不同節點,不能將後來的全部表述倒置到這份文字。
小山惠美的跨性別女性主義宣言使身體自主與女性主義聯盟互相發問;《跨性別照顧》則將承認推進到日常支援關係。尊嚴不應止於證件被改對,還應體現在一個人無需不斷證明自己才配得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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