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正义 · 评论
残疾妇女和女童:第3号一般性意见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把性别与残障政策的相互遗漏连接起来,强调法律能力、知情同意、免受暴力和实质参与,拒绝以保护替代自主。
文章解析
第3号一般性意见把残疾女性的身体自主、公共参与与制度性歧视联系起来,要求保护不得取代她们决定生活的权力。 性别政策可以默认女人没有残障,残障政策也可以默认服务对象没有性别。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正面处理这种相互遗漏。它解释《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六条的义务,正式分发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
交叉歧视不是简单加法
文件区分多重歧视与交叉歧视,要求看见性别、残障及其他社会位置如何形成不能被分别处理的处境。例如,服务设施即使原则上对妇女开放,如果沟通形式、交通或同意程序排除某些残疾妇女,名义上的平等仍可能无法使用。
一般性意见把法律能力、性与生殖健康、教育、暴力防治及参与公共事务连接起来。残疾妇女不是只需要照顾的对象;她们也应决定自己是否接受医疗、如何建立关系,以及哪些服务真正符合需要。支持作出决定,与由监护人或机构代替本人决定,并不是同一件事。
保护不能成为另一种控制
把所有残疾妇女都说成天生脆弱,可能为隔离、强制干预或剥夺选择提供理由。文件对强迫绝育等实践的批判,要求把安全与身体自主一起考虑。参与也不只是征求一次意见,而涉及组织代表、可及的信息和政策过程中的实际影响。
这是一份权利义务的解释文件,不是某国已实现这些要求的证明,也不能代替具体争议中的现行程序。对差异的承认应当改善支持,而不是把所有人的需要归为一种经验。
与残障正义十原则对读,可以比较条约监督语言与运动中的互依、集体可及性;津巴布韦残疾女性生育经验研究则把自主权落实到具体医疗与家庭关系。两者都追问:所谓为一个人好,是否让她更能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决定?
原题:General comment No. 3 (2016) on women and girls with dis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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