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mRes持續生長的評論

反性暴力 · 評論

Vishaka案:工作場所性騷擾判決

摘要

印度最高法院1997年將職場性騷擾連接到平等、尊嚴和工作權,提出預防義務與申訴機制;歷史判決不能直接代替今天的法律程序。

FemRes / 1997年8月13日
分享這項資源
X ↗Facebook ↗

01

文章解析

Vishaka判決把工作場所的性暴力與女性勞動權利聯繫起來,要求制度承擔預防責任,而非只讓投訴者承受風險。 如果沒有專門的性騷擾立法,僱主是否就只需等待刑事案件處理?印度最高法院在Vishaka案中的判決於1997年8月13日給出不同答案:工作中的安全、平等和尊嚴屬於基本權利,制度不能以立法空白為由不行動。

從個別事件到僱主責任

判決將憲法第14、15、19和21條的保障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繫,在立法缺口中制定指引。性騷擾因此不僅是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的私人爭議,也涉及工作環境能否讓女性平等參與。

預防、告知、申訴和處理機制成為僱主職責。文件要求申訴委員會由女性主持,成員至少一半為女性,並引入非政府組織或其他外部參與者,以回應等級壓力可能影響投訴的問題。它也關注員工集體討論、權利意識和報告,而不是隻在事件發生後追究個人。

委員會存在,不等於申訴就安全

設計外部參與者的意義,在於承認組織不能完全依靠內部自我保證。但形式組成並不自動解決報復、資源不足或投訴人的生計風險;這些需要在具體實施中判斷。將「有委員會」當成平等已經實現,會失去判決對制度責任的要求。

判決提出的指引在相應立法取代之前具有約束力。它是理解印度職場性騷擾制度史的重要原文,不應直接作為今天所有案件的操作程序,也不能把其他後續案件的事實歸到這份判決中。

與國際勞工組織第190號公約對讀,可以比較工作世界中暴力與騷擾的範圍;克倫肖的交叉性研究則追問,正式平等的申訴通道是否也適合受階級、種族或其他關係制約的人。好的程序,不只是允許說出來,還要改變說出來的風險。

原題:Vishaka and Others v. State of Rajasthan and Others。

02

繼續追蹤這個議題

01
延伸閱讀 / 2019年6月21日

工作中的暴力與騷擾:ILO第190號公約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02
延伸閱讀 / 2006年12月5日

烏拉圭第18.065號家政勞動法

Poder Legislativo de Uruguay

03
延伸閱讀 / 1900年1月

美國的私刑

Ida B. Wells

讀者回應

讀者來信

回應這篇文章,或補充一條值得納入討論的資料。

加入討論

回應

載入評論中...

支持我們

如果這些內容對你有幫助

支持 Fem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