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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暴力 · 评论

贝伦杜帕拉公约

摘要

1994年美洲公约把公共、私人及国家参与的性别暴力列入人权责任,连接预防、救济与尽职义务。

FemRes / 199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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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解析

暴力发生在家中,是否就成为国家不能介入的私事?1994年6月9日通过的《贝伦杜帕拉公约》明确把女性免受暴力的权利放在公共与私人两个领域。它的正式名称是《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其意义并不只在增加一种犯罪名称,而是改变谁应对伤害负责的边界。

第1、2条把基于性别造成的身体、性与心理伤害纳入讨论,并区分家庭或亲密关系、社区,以及国家或国家人员实施或容忍的暴力。国家不只是一个被请求处罚私人施暴者的中立旁观者,也可能参与暴力或纵容暴力。这使“有没有法律禁止”不足以回答保护是否存在。

尽职义务追问做了什么

第7条要求缔约国以尽职义务预防、调查和惩罚暴力,提供必要的法律与行政措施及司法保护。第8条进一步涉及教育、专业培训、服务和资料。两者结合,把责任从事后刑罚延伸到识别风险、改变歧视条件和使救济可用。要求女性自己谨慎,不能代替公共机构承担这些任务。

第9条要求考虑种族、族群、迁移、流离失所等处境,以及孕期、残障、年龄等条件。承认暴力跨越社会群体,不意味着所有女性都能以相同成本求助。如果程序默认申请者有证件、交通、翻译和自由时间,形式上的同一入口仍可能排除特定人群。

公约也把免受暴力与免受歧视、摆脱贬低女性的社会模式联系起来。这给文化改变提供依据,但文化并不是把责任从具体行为者转走的借口。需要同时问:谁实施了伤害,哪些制度让伤害更容易发生,谁有权要求纠正?

公约文本不是各国执行效果的证明,也不等于每一项条款都能以相同方式直接诉诸国内法院。批准、国内程序与具体救济必须分开核实。把它当作责任框架来读,比把签署本身当成问题已解决,更能理解其政治用途。

赫屯与韦尔登的跨国政策研究解释自主女性组织如何推动这些议程;《伊斯坦布尔公约》提供另一地区的法律制度对照。配读的重点是比较责任怎样组织,而不是把不同制度压成一张谁更先进的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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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追踪这个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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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 2011年5月11日

伊斯坦布尔公约:惩罚之外的责任

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

02
延伸阅读 / 1900年1月

美国的私刑

Ida B. We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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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 2015年8月3日

女性获得司法救济:CEDAW第33号建议

UN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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