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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暴力 · 評論

貝倫杜帕拉公約

摘要

1994年美洲公約把公共、私人及國家參與的性別暴力列入人權責任,連結預防、救濟與盡職義務。

FemRes / 199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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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解析

暴力發生在家中,是否就成為國家不能介入的私事?1994年6月9日通過的《貝倫杜帕拉公約》明確把女性免受暴力的權利放在公共與私人兩個領域。其正式名稱是《美洲防止、懲罰與根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公約》,意義不只在增加一種犯罪名稱,而是改變誰應對傷害負責的邊界。

第1、2條把基於性別造成的身體、性與心理傷害納入討論,並區分家庭或親密關係、社區,以及國家或國家人員實施或容忍的暴力。國家不只是被請求處罰私人施暴者的中立旁觀者,也可能參與或縱容暴力。這使「有沒有法律禁止」不足以回答保護是否存在。

盡職義務追問做了什麼

第7條要求締約國履行盡職義務,預防、調查和懲罰暴力,提供必要的法律與行政措施及司法保護。第8條進一步涉及教育、專業培訓、服務與資料。兩者結合,把責任從事後刑罰延伸到辨識風險、改變歧視條件及使救濟可用。要求女性自己謹慎,不能取代公共機構承擔這些任務。

第9條要求考慮種族、族群、遷移、流離失所等處境,以及孕期、障礙、年齡等條件。承認暴力跨越社會群體,不表示所有女性都能以相同成本求助。若程序預設申請者有證件、交通、翻譯與自由時間,形式上相同的入口仍可能排除特定人群。

公約也把免受暴力與免受歧視、擺脫貶低女性的社會模式相連。這給文化改變提供依據,但文化不是把責任從具體行為者轉走的藉口。需要同時問:誰實施傷害,哪些制度讓傷害更容易發生,誰有權要求改正?

公約文本不是各國執行效果的證明,也不表示每項條款都能以相同方式直接訴諸國內法院。批准、國內程序與具體救濟須分開核實。把它當成責任框架來讀,比把簽署視為問題已解決,更能理解其政治用途。

赫屯與韋爾登的跨國政策研究解釋自主女性組織如何推動這些議程;《伊斯坦堡公約》提供另一地區的法律制度對照。配讀重點是比較責任如何組織,而非把不同制度壓成誰更先進的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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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追蹤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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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2011年5月11日

伊斯坦堡公約:懲罰之外的責任

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02
延伸閱讀 / 1900年1月

美國的私刑

Ida B. We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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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2015年8月3日

女性獲得司法救濟:CEDAW第33號建議

UN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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