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權利 · 評論
生育保護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183號
2000年公約把生育保護連接到休假、收入、健康、復職和哺乳時間,並通過資金安排減少僱主把生育視為單個女性成本的誘因。
文章解析
第183號公約把生育保護與勞動、收入和共同籌資聯繫起來,避免女性的身體需要成為制度性排斥的理由。 生育保護如果只有「可以休假」,但沒有收入與復職保障,選擇仍可能無法使用。國際勞工組織第183號公約把這些條件放在一起。公約於2000年6月15日通過,後於2002年生效;它不是關於女性理應成為母親的聲明。
休假之外,工作還能否繼續
公約規定至少十四周產假,並涉及產後休假、健康保障、現金及醫療給付。保障還延伸到返回原職位或同等職位、相同報酬以及哺乳的工作時間安排。其意義不只是暫時退出勞動,而是使身體需要不必以失去職業為代價。
適用範圍包括依附性就業中的非典型工作形式。文本也反對把懷孕檢測當成通常的招募條件,同時保留特定健康風險工作的例外。閱讀例外很重要,不能把權利原則簡化成沒有條件的口號。
誰支付,影響誰被僱用
公約關注通過社會保險或公共資金等方式籌措給付,限制將費用簡單歸給個別僱主的安排,並規定相應例外。資金不是技術細節:若每次僱用女性都被想象為未來的私人支出,保護本身可能被轉化為排斥女性的理由。共同承擔成本,有助於把生育從個人風險移向社會責任。
國際標準仍需具體實施,不能據此認定所有國家已提供相同產假。它主要圍繞就業與生育,並不覆蓋全部無償照顧或家庭關係,也沒有單獨解決照顧的性別分配。
與第156號家庭責任勞動者公約對讀,可以把生育期的身體保障放進長期照顧與就業的關係;魯塞爾的《女性主義》則提出更早的政治問題:生育自願與社會支持怎樣並存,而不把母職變成所有女性的義務?
原題: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 2000 (No.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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