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利 · 评论
生育保护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
2000年公约把生育保护连接到休假、收入、健康、复职和哺乳时间,并通过资金安排减少雇主把生育视为单个女性成本的诱因。
文章解析
第183号公约把生育保护与劳动、收入和共同筹资联系起来,避免女性的身体需要成为制度性排斥的理由。 生育保护如果只有“可以休假”,但没有收入与复职保障,选择仍可能无法使用。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把这些条件放在一起。公约于2000年6月15日通过,后于2002年生效;它不是关于女性理应成为母亲的声明。
休假之外,工作还能否继续
公约规定至少十四周产假,并涉及产后休假、健康保障、现金及医疗给付。保障还延伸到返回原岗位或同等岗位、相同报酬以及哺乳的工作时间安排。其意义不只是暂时退出劳动,而是使身体需要不必以失去职业为代价。
适用范围包括依附性就业中的非典型工作形式。文本也反对把怀孕检测当成通常的招聘条件,同时保留特定健康风险工作的例外。阅读例外很重要,不能把权利原则简化成没有条件的口号。
谁支付,影响谁被雇用
公约关注通过社会保险或公共资金等方式筹措给付,限制将费用简单归给个别雇主的安排,并规定相应例外。资金不是技术细节:若每次雇用女性都被想象为未来的私人支出,保护本身可能被转化为排斥女性的理由。共同承担成本,有助于把生育从个人风险移向社会责任。
国际标准仍需具体实施,不能据此认定所有国家已提供相同产假。它主要围绕就业与生育,并不覆盖全部无偿照护或家庭关系,也没有单独解决照护的性别分配。
与第156号家庭责任劳动者公约对读,可以把生育期的身体保障放进长期照护与就业的关系;鲁塞尔的《女性主义》则提出更早的政治问题:生育自愿与社会支持怎样并存,而不把母职变成所有女性的义务?
原题: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 2000 (No.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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